【要旨】
在履责案件中,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诉请的职责,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在已经查明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诉请履责事项,尽可能在案件中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以缩短权利救济周期,避免无谓耗费公共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
吴某到某派出所处报警称,某街道刘某房屋空调外机噪音扰民。某派出所随即指派民警到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吴某且制作了询问笔录。某派出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其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吴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空调外挂机产生噪音而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履责。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公安机关认为空调外挂机在室外,不在室内,故不具有相应的查处职责。但空调外挂机与空调本身不可分割,不能因为其悬挂在室外进而认为噪音是由室外发出,作为空调的组成部分,外挂机产生的噪音属于从家庭室内发出的噪声,公安机关对此具有相应的处理职责。考虑到本案系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如迳行裁判,二审法院只能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为尽可能缩短争议解决周期,节约公共资源、避免诉累,北京一中院与一审法院积极协调,经充分释明,某派出所表示认可法院的观点,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负责人还亲自去吴某家进行走访,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解决该问题。吴某对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该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吴某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积极协调,当事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从而避免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力求在短时间内化解案件争议,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最终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