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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宋某诉某部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准确表达其真实诉求,释明正确的法律途径,同时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帮助当事人尽快实现权利救济,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宋某向某部委申请公开2016年以后的《某部委工作制度汇编》。该部委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以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宋某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判决该部委向其公开信息。宋某在庭审中表示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想获悉行业、商业协会与某小组的相关文件,不确定是否在该部委处保存,故申请公开其制度汇编文件,便于其知晓相关保存部门。该部委表示宋某如想获悉具体文件,可以重新申请,其会协调相关司局尽快办理。合议庭向宋某释明根据其所提申请,某部委尽检索义务后因文件涉密无法向其提供。现其已明确真实诉求,可重新提出准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宋某表示认可,并当庭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宋某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许宋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动司法,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后,积极履行释明义务,通过主动释明,帮助原告理清最优解决路径。借助庭审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促使达成由原告重新提出申请、被告协调相关业务司局尽快办理的解决方案。宋某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圆满解决。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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