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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某等三人污染环境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地面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某村的山林中,利用破碎机等设备对14.53吨废机油格进行破碎处置,分离出废铁和废发动机油并销售。三被告人销售废铁非法获利26450元、销售废发动机油非法获利6000余元。经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案涉废机油格为含有或沾染废发动机油的过滤吸附介质,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案涉地块土壤中石油烃的最高浓度为3080mg/Kg,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确定该地块存在石油烃污染,此次违法生产行为对该地块的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三被告人均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3万元。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屈某敏、高某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杨某、屈某敏、高某虎有期徒刑各九个月、缓刑各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1.5万元,没收三人违法所得3.3万元(已追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土壤是发展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侵占山场林地,非法回收废机油、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对林地土壤及其附作物造成严重破坏,打破森林的生态平衡,损害公共利益。本案案发地毗邻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区域,由于废机油污染介质具有流动性、迁移性,因此针对废机油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应仅以国家公园边界为准,而需要对国家公园毗邻区域全方位一体化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坚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法治保障。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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