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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陆某燕等四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陆某燕、徐某系夫妻,二人在浙江省开化县某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野味店。2018年11月,开化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公益志愿者举报后,在二人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疑似白鹇3只、野猪11只、野兔42只、黄麂23只。经查,2017年12月底,被告王某经由被告程某俊通过微信联系徐某购买猫头鹰1只,并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邮寄交付等方式完成交货,后由王某送给朋友食用。经鉴定,案涉3只疑似白鹇为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为雕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评估,陆某燕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107860元,其中徐某共同参与的非法收购、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损害价值97860元;程某俊、王某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价值为1.5万元。陆某燕、徐某、王某、程某俊四人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等四人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陆某燕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某俊、王某各自分别对其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燕、徐某共同经营野味店的过程中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王某、程某俊为食用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被告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陆某燕就案涉全部事实承担责任,应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07860元;徐某对其中97860元与陆某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程某俊对其中1.5万元与陆某燕、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系由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于2016年被纳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是《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出的49个候选国家公园之一。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钱江源园区完整地保存着全球稀有的、大面积的中亚热带低海拔原生常绿阔叶林,被誉为“长江三角洲的最后一块生态处女地”,也是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后“基因保护地”。本案中被侵害野生动物中白鹇和雕鸮均为珍稀鸟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作为明清时期五品官服的图案,是清廉、正直的象征,具有极佳的观赏性和文化蕴意。四被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通过录制宰杀视频验货、网络支付、邮寄交货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和追责,是为牟取一己私利对大自然的过度攫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并赔礼道歉,在刑事追责之外挽回生态损失,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决心,警示国家公园区域内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促进现代文明与原始生态和谐交融,共建共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公园。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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