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艺形式,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识。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我国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依法妥善审理一大批涉电影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服务保障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
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
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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