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号
【基本案情】
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系“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的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认为,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未经许可在种植基地种植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侵害了涉案品种权,起诉请求判令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期满为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种植的涉案猕猴桃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其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损失较大,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社会效益,以及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利于本案的处理。故判决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支付依顿猕猴桃种植公司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品种许可使用费110833元;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最长不超过授权品种保护年限;并支付本案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石丈空猕猴桃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无性繁殖品种的种植行为侵权判断以及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的案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鼓励以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权,既有效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利,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发挥多年生植物的长久经济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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