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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生物公司是某品牌手撕风干牛肉的生产商,因不满原告某网络公司网络店铺内售卖的该品牌手撕风干牛肉价格比被告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同类商品价格低3元,多次要求对方调整价格未果后,于2020年12月29日以“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为由向原、被告网络店铺所在的电商平台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导致电商平台将某网络公司网络店铺内的涉案商品删除,并给予该店扣除2分的处罚。后某网络公司以某生物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生物公司虽系某品牌手撕风干牛肉生产商,但其与某网络公司均在同一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案涉品牌手撕风干牛肉,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某生物公司在明知原告网络店铺内所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以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将给商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为提升自己网络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并导致原告店铺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给予扣分处罚,已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某生物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虽是权利人的权利及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要,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商品生产者,相较于其他经营者,在投诉举报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系一起网络环境下恶意利用权利人身份及电商平台投诉规则虚假投诉损害同业竞争者权益、变相获取价格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通过从投诉成因、投诉方式及事由、投诉目的、投诉后补救措施等方面对侵权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行为符合商业诋毁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综合认定本案构成商业诋毁,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和参考价值,有利于维护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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