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以下简称西山分局)于2020年9月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西山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西山分局于2021年4月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登载了督促履行义务的公告,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网站的公告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公告期限未届满,西山分局尚未完成法定催告程序,故裁定不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应依法履行催告义务,明确告知履行义务期限、履行方式等,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未依法完成催告程序,法院将裁定不准予执行。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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