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桂某春发现其户3.6亩土地被登记到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而虎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基于虎某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而取得。桂某春认为鲁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向虎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向虎某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审理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认为该证的颁发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的起诉条件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承包合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第三人认为证载内容侵犯其承包经营权而直接针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对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本案对当事人就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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