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杨某娥等五人系吴某雄的近亲属。2020年3月吴某雄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娥等五人与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金已支付完毕。后杨某娥等五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云龙县社会保险局认为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已经大于工伤保险核定金额,故决定不再支付。杨某娥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承担的是人身意外商业险赔付责任,工伤保险金是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伤亡获得经济补偿的行政待遇。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故判决撤销云龙县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工伤保险金的支付问题。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在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对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是否仍应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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