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李某星在河边建盖临时用房,用于经营农家乐,泸水市鲁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强制拆除了该临时用房,虽将建筑物内的物品搬出,但未录像清点,也未登记造册。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李某星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镇政府没有采取登记、封存、保管等措施,也未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某星提交了损失物品清单和部分物品收据88项,但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综合运用裁判规则,扣除李某星诉讼请求中证据不足的部分物品价值及数量、折旧等,酌情支持李某星经济损失1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实施违章建筑拆除前应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制作物品清单,留存拆除视频资料及物品处理情况资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具有指导意义。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