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云南泽森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森公司)租用王家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种植绿化苗木。2016年1月20日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对王家村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未对泽森公司在上述集体土地上种植的绿化苗木进行补偿。泽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县政府补偿其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绿化苗木的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泽森公司是案涉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案涉绿化苗木获得补偿的权利。本案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已形成,不因之后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而消灭,县政府有义务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故判决县政府限期履行对泽森公司绿化苗木进行补偿的职责,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如何妥善化解征地补偿纠纷问题。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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