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张某山系景洪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持股4.17%的股东。公汽公司经营景洪市城市公交期限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景洪市城市公交营运,组织公开招投标,公汽公司参加了此次招投标。此后,所有投标单位均被否决。2019年12月,市政府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由景洪市洪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运公司)负责景洪市公共交通运营。2020年4月景洪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出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洪运公司从事城市公交客运活动。张某山认为该许可决定侵犯了公汽公司利益,经书面请求公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被拒绝后,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公汽公司的权益,请求撤销市交通局作出的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市交通局在城市公交客运特许经营权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调整了特许经营许可条件,仍应依法采取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但市政府、市交通局未采取重新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企业,而采取直接授予方式确定运营企业并作出行政许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本应予以撤销。鉴于洪运公司已实际运营,若撤销该许可,将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给景洪市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故对张某山关于撤销公交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市交通局作出该决定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特许经营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行政机关授予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公开公平竞争程序即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经营者。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授予特许经营权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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