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晓公司)于2013年12月购买时代正兴商贸城4839.38平方米房屋作为经营场所。2019年6月,安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确定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平新城街道办)为征收实施单位,后拆迁办公室出具《关于重建云南天晓工程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大门及围栏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承诺在改扩建项目完成后为天晓公司重建被拆除的大门及围栏,并保证该公司入口承接石安公路辅道。随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拆除了天晓公司部分围栏,致其北门原有功能基本丧失。公路主线竣工通车后,天晓公司多次找太平新城街道办要求履行《承诺》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允诺具有法定效力,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以外,不可随意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案行政机关以出具《承诺》的方式为其设定了法定义务,该行政允诺与现行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并无抵触,且改扩建项目已经完成,履行行政允诺的条件已经具备。行政机关应全面履行承诺义务,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承诺,应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处理。故判决太平新城街道办限期履行行政允诺,对客观不能履行部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允诺履行问题。行政允诺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对于促进行政管理效率,构建和谐行政管理关系有着积极作用。行政允诺作出后,行政机关即为自身设定了法定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应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协商,采取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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