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为开展城市综合体项目合作,楚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与楚雄市新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新合公司向市政府指定账户汇入5000万元作为项目诚意金,若新合公司未能竞得全部项目地块,市政府应在新合公司发出通知后3日内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后新合公司支付了项目诚意金并参与竞买,但未竞得全部项目地块。2020年1月4日,新合公司致函市政府,要求退还项目诚意金,但市政府未按约退还。新合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退还5000万元项目诚意金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与新合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系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判决市政府向新合公司退还项目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履行问题。该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恪守诚信、自觉履行。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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