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房产经纪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利用网络软件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房产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因未发现该公司在上述电话推销活动中促成交易而收取费用,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62条“较轻”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责令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理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话号码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某房产经纪公司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个人电话并上传至网络软件,以利用该软件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房产的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电话号码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该公司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依法得到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经营者往往试图通过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达到更精准的商业营销效果。当前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较低,个人信息容易被各种渠道所获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实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经营者未经法定程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