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政府的相关文件虽规定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政府特定工作的,可终止向其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但在以协商收购方式推进房屋拆迁和土地整备工作过程中,不能仅以相对人未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认定其不配合政府工作,从而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
【案情及裁判】
原告:叶某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2018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府规〔2018〕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规定,存在“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情形的,属于深府〔2007〕35号《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一、关于生态补偿”部分“(三)责任和义务”规定的内容,政府有权终止发放其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费。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以下简称“葵涌办事处”)公布了2018年度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考核结果,并在坝光社区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中,叶某的备注为:“不配合坝光搬迁工作扣除1-12月生态补助”。另查明,2018年12月12日,在叶某的《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上,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整体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意见为:“该考核对象违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第4条规定: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处理建议:暂停发放2018年度(1-12月)生态专项补助。”叶某不服,诉至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葵涌办事处认定叶某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叶某存在不配合情形。而且,涉案坝光整体搬迁项目在相关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后,葵涌办事处通过协商谈判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叶某不负有必须与政府部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义务,无法推导出不签约就是不配合政府工作的结论。政府通过协商收购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实质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以协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减少对抗。一旦协商不成,政府也可视情况予以强制征收以保障项目的推进。本案中,如果将协商不成认定属于叶某不配合政府主导项目的情形,并让叶某由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则有名为协商、实为强制收购之嫌,背离协商收购的执法初衷。二审审理期间,叶某确认已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2018年度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叶某2018年度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行为违法。
【法官点评】
行政机关以相对人不配合政府工作为由,要求相对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应就相对人不配合的具体事实进行举证。行政机关通过协商收购房屋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系期冀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协商收购,应尊重相对人自身意愿,尽量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若对未签约的相对人施加额外的不利后果,则无法真正落实协商收购中的自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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