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在没有实际煤炭交易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煤炭购销合同,以虚假货权转移证明、过磅单、货款支付凭证等掩饰方式,接收两家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为十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用于抵扣税款,从中获利828751.9元。2016年6月22日,高平市税务局认为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已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高平市公安局。2017年1月20日,高平市税务局对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28751.9元,处以500000元的罚款。2020年11月24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及其负责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2.9万元,对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税务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的诉讼请求。聚瑞公司高平经销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应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一审判决和被诉税务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税务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行政机关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处理好行政、刑事的“两法衔接”和“职能衔接”,做到不枉不纵、依法规范处理。根据行政、刑事的逻辑层次和时间节点先后做到:(1)行政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罚金;(2)行政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事实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应当先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人身性、财产性处罚,但可以作出人身罚和财产罚以外的其他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警告等;(3)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被处以人身、财产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应再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再依法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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