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某于2005年7月到新世纪公司工作,后因企业改制,新世纪公司被广源公司兼并。2019年,宋某某与彩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方式到广源公司工作。广源公司从2013年1月开始为宋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宋某某认为广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05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违法,于2020年5月25日向襄垣县人社局投诉,要求襄垣县人社局依法责令广源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襄垣县人社局认为宋某某投诉超过两年查处时效,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襄垣县人社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对欠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是对欠缴行为予以处罚的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费职责不受此限制。宋某某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费职责的范围,襄垣县人社局应予以受理并履行该法定职责,不予受理决定书应予撤销。判决:一、撤销襄垣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襄垣县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三、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襄垣县人社局、广源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了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期限限制,不适用行政处罚制度中“两年”追究时效的规定。本案正确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期限规定,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认真履行社保义务起到了引导、警示作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具有规范、督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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