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于1958年12月出生,系进城务工的农民。2017年12月,王某某与乡宁县爱心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家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爱心家园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8年4月6日,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3日,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为伤残九级。2019年10月,乡宁县保险中心支付了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195.02元,但以王某某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933.44元。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乡宁县保险中心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且所在单位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王某某在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虽达到60周岁,但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遂判决乡宁县保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933.44元。乡宁县保险中心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理应获得社会尊重和平等保护。对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伤职工,社保基金无需向其重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到退休待遇的工伤农民工,需要获得经济收入保障日常生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二审判决结果维护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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