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在太原市解放北路拥有一处合法房产。2016年8月31日,尖草坪区政府因建设地铁二号线发布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白某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9月21日,白某某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同年,白某某按约定入住了新的安置房并领取了补偿款,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5月26日,白某某以被征收房屋未经评估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迁安置协议》,并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后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白某某应自2016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诉权,其在2021年5月26日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白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白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当知悉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其享有的协议撤销权利的存续期间为1年,性质为除斥期间,到2017年9月21日止。白某某直至2021年5月2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超出了合同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该权利依法已经消灭,且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白某某也依约领受了全部补偿利益,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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