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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回迁安置和支付赔偿金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偿或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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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对涉案房屋的赔偿以回迁安置住房和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满足了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涉案赔偿系适用支付赔偿金和回迁安置房结合的方式,除本案赔偿判决确定的赔偿金外,当事人仍然有权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回迁安置。


02


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敏,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213号。
法定代表人田寅午,主任。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诉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及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城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行终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中认定的赔偿方式错误,应当优先适用落地时一户一宅安置方式。(二)关于赔偿金的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和相应的利息。(三)二审法院关于律师费、利息等赔偿主张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及二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方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被用于教育中心及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故对案涉房屋的赔偿以回迁安置住房和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满足了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涉案赔偿系适用支付赔偿金和回迁安置房结合的方式,除本案赔偿判决确定的赔偿金外,再审申请人仍然有权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回迁安置。
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对行政机关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等予以明确,赔偿内容确定的,应当作出具有赔偿金额等给付内容的判决;行政赔偿决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对徐某某作出的赔偿决定未列入“房屋装修奖励”“无违章建筑奖励”等项目,二审法院认为在正常征收补偿中可以享有的“以奖代补”等补偿利益同样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予以增加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信访费用等是否属于赔偿范围问题,因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原审未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对于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的,应当对财产损害的利息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案涉补偿采取回迁安置和支付赔偿金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回迁房屋尚未落实,但是二审判决已经明确“2021年8月起,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徐某某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费,直至回迁安置房建成分配后3个月止”。故原审未对利息予以支持,并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实体安置补偿权。
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1563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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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5-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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