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里的“可以”,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拴马,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桂明(系白拴马之子),男,1979年8月23日,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白拴马因诉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次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7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拴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进行全面审查,未审查被诉颁证行为的基础民事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白拴马在一审程序中曾要求对涉案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一并审查,法院未予采纳违法。在二审程序中,白拴马告知法院该基础民事行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止本案二审程序,二审法院未准许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里的“可以”,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裁量权。本案中,白拴马主张应对被诉的行政登记行为及其基础民事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未予一并审理,并不违法。一、二审认为,待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之后,白拴马可以再对本案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另,基于白拴马系在本案二审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审法院未予中止审理本案,亦无不当。 综上,白拴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拴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斯斯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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